向经营户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 萧山巡回法庭“搬”进商业城

http://www.5888.tv/market/ 2017/6/28 14:27:29 浏览次数:265 信息分类:食品批发市场 编辑:洁洁
为更好地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4月30日上午,萧山巡回法庭“搬”到萧山商业城管委会会议室,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业城商户代表及相关人员参加了旁听。

为更好地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4月30日上午,萧山巡回法庭“搬”到萧山商业城管委会会议室,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业城商户代表及相关人员参加了旁听。

原告是哈尔滨一家轴承企业,曾经该公司所在地的一家工业资产经营公司授权,取得“HRB”(商业注册证号为第135996号)在第七类商品上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被告是一家轴承经销分公司,在萧山商业城内开设了门店,同样售卖有“HRB”商标的轴承。

该案具有典型性,据原告诉称,被告除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外,还以原告轴承经销处的名义对外经营,名片、门面上都使用了原告商标图样。

庭审中,原告方称被告所销售的是假冒“HRB”商标的轴承,并非是他们集团或经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另外,他们发现,被告长期以原告方轴承经销处的名义对外经营,其对外宣传的名片、门店都使用他们集团商标图样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贬损“HRB”商标的品牌声誉,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生产企业的利益,给原告和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

于是,原告方一纸诉状告到萧山区法院,要求对方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并支付因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款20万元。

双方以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若构成侵犯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这两个争议点展开激辩。举证阶段,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箱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商品及相关证据,欲证明被告所销售的是假冒商品。

被告方却认为这不能证明在被告处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产品。被告称其销售的“HRB”品牌轴承是从A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和A轴承集团无锡销售有限公司购入,是从正规渠道买入,属合法取得。

对于被告商铺门头及名片采用了涉案商标图样字样,被告辩护人称,公司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公司法人文化程度不高,为做宣传,根据商品信息简单印刷了名片及门头。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被告未侵权,原告因制止侵权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向法庭请求驳回原告所有诉求。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通过此次开庭活动,现场解答经营者提出的有关自主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涉法问题,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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